一家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现在要用其总公司的商标出口货物,总公司已经在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备案。这样的情况分公司是否需要到办理备案?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183号令)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核准后,备案即生效,全国海关均可在备案系统中查询到。因此,如果总公司已经在海关总署就其拥有的商标权办理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那么分公司就不需要向海关办理备案。同时,分公司应当请总公司在备案系统中的“被许可人”栏目中及时录入分公司的名称,这样海关在监管中可以快速确定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商标的合法性,从而确保通关速度不会因知识产权问题受到影响。
http://www.cpa.js.cn/show/87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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