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知识产权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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