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120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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