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进出口公司,受个人委托代理其进口,对外的合同以我公司名义签订,货款由委托人出资我司不垫付,由我司和报关行签订
问题: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进出口公司,受个人委托代理其进口,对外的合同以我公司名义签订,货款由委托人出资我司不垫付,由我司和报关行签订《报关委托书》报关单上的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当时是叫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两项都填报的我公司名称,海关出具关税和增值税缴款书(单抬头)后实际的税金是由委托方(自然人)出资用现金缴纳的,请问这种这种方式缴纳税款是否符合海关的规定?
回复:您好!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http://www.cpa.js.cn/fuwu/23472.html
回复:您好!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http://www.cpa.js.cn/fuwu/23472.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