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13〕2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3日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 考试计划,考试周期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
第五条 各科目的考试时长、题型等内容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布。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六条 考试报名时间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并在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报名前,各市应当及时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报名时间、报名网址及考试相关要求等信息。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指定的网站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
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围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同时组织会计电算化和珠算考试的地区,应允许报考人员在这两门科目中自选其一。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市(县)财政局应按规定标准向省财政厅上交考务费。
第十条 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一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在该县(市)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考点应主动接受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需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考点及考场应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定期对各考点考场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予以改造或淘汰。
第二十条 各考点应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全国统一题库以及根据题库组成的试卷、标准答案(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属于工作秘密,对其所处的系统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第二级的安全保护要求进行防护。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考点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应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题库下发至考点,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下发至各考点的题库,应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其只有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由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应考人员的答题结果等数据收集、备份,按照规定的方式传回省财政厅,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中的答题结果等数据。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成立考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考点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等。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八条 各考场应配备至少两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应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挑选熟悉监考规则、有责任心、工作严格认真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三十条 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保电力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设置考试软件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考人员入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份。
第三十二条 应考人员应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开始后按要求登陆考试系统进行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与外部网络物理或技术隔离,形成独立局域网。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可移动存储设备。
第三十五条 考试系统应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第三十六条 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应考人员应尽快有序离场。
第三十七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禁止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试期间,监控设备应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第三十九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期间应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四十条 各地应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全省的考试信息,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考试信息。
第四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合格标准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得滚动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向省财政厅上报考试成绩,并及时公布本地区考试结果。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江苏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将其信息激活。
第四十六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2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10日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