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我司因走私犯罪行为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请问海关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吗?

提问:
我司因走私犯罪行为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请问海关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吗?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第十五条规定: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第十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①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②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③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④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⑤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⑥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⑦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⑧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⑨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⑩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因此,满足条件的,不需企业申请,自动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
失信企业

http://www.cpa.js.cn/ask/93126.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