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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欧洲工厂去年新购了的一个全新灭菌柜(属于压力容器),因总公司战略调整,准备今年将其转到我们在中国国内的工厂使用。 该灭菌柜生产厂家具备SELO颁发的生产许可

提问:
我司欧洲工厂去年新购了的一个全新灭菌柜(属于压力容器),因总公司战略调整,准备今年将其转到我们在中国国内的工厂使用。 该灭菌柜生产厂家具备SELO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但该灭菌柜当时并非针对我国相关标准制造,而是针对当时的买方欧洲工厂所要求的欧洲标准制造的。 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1、该全新的灭菌柜在欧洲工厂并未拆封,将直接从欧洲工厂转运到国内,是否属于二手商品范围? 2、进口前是否需要提前提出进口申请?如果需要,是向你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是向质监局申请? 3、商检是在到岸港口还是目的地工厂进行?商检时我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4、商检是在货到国内后安装之前进行,还是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之前进行?
回答:
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15年第17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针对问题1中提及的情况,建议贵司对照上述第(二)、(三)项内容进行自查。其中第(二)项中的“质量保证期”一般在新设备购买合同中会进行约定;第(三)项中的“有形损耗”一般是指工作面磨损、设备表面锈迹、污渍等。 2、无论贵司的设备是否属于旧机电产品,贵司均不需要在进口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申请。关于是否需要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请向贵司当地质监部门(主要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咨询。 3、压力容器属于列入法定检验目录的商品(简称法检商品),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至十八条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法检商品实施目的地检验。贵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同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的规定,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国家对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企业有资质管理要求。故贵司拟进口的设备在进入中国国境内的第一口岸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会按比例实施抽查验证,核查其制造商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目的地检验时,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也会要求贵司出具设备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提醒贵司提前准备。 4、在目的地检验时,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会根据设备具体情况制定检验监管方案,并与贵司约定现场检验的时间。另,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压力容器必须通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故目的地检验时,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将在贵司设备获得监察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明后,才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设备销售或者使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
压力容器进口及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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