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们公司是A类进口单位,上个月有一笔进口付汇30多万美元,请问是否需要向外汇局做逐笔报告?
回答:
A类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如是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如贵司出现上述情况的,需做相应报告,如未出现上述情况的,无需报告。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进口付汇
http://www.cpa.js.cn/ask/66826.html
我们公司是A类进口单位,上个月有一笔进口付汇30多万美元,请问是否需要向外汇局做逐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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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如是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如贵司出现上述情况的,需做相应报告,如未出现上述情况的,无需报告。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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