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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会计您好。我司一个设备进口合同USD2000万,核销改革前已经预付USD200万(有做预付登记)。现在2011年12月15号报关USD100万,对应即期信用证

提问:
颜会计您好。我司一个设备进口合同USD2000万,核销改革前已经预付USD200万(有做预付登记)。现在2011年12月15号报关USD100万,对应即期信用证付汇USD40万;2011年12月20号报关USD150万,对应即期信用证付汇120万美金。这样的情况下付汇360万超过报关金额250万有110万,请问这110万金额该怎么报告?是要做预付货款报告吗?要怎么报告?监测系统中显示,信用证付汇的这两笔金额USD40万和USD120万 付汇性质不属于预付货款,这样的情况下,是否有还要对这两笔付款做预付货款报告?如果要,那怎么报告?感谢您。
回答:
企业多出的110w,如果30天内不能出口的,就按照预付款报告。外管核查的是总量,企业只要保证重量能对应就可以。没有显示预付款的,也可以做预付款报告,企业点中数据,点击新增,填写预计进口日期和报告金额就可以。
预付货款报告

http://www.cpa.js.cn/ask/43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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