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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通过保税账册进口货物,未经加工希望直接流转至B公司(非外发加工模式。A,B公司不是同一城市,跨关区,都属于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然后B公司装配后直接出口。

提问:
A公司通过保税账册进口货物,未经加工希望直接流转至B公司(非外发加工模式。A,B公司不是同一城市,跨关区,都属于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然后B公司装配后直接出口。两者之间是否可以结转?补充说明:A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也是同一集团下的外商独资企业,也就是说A,B企业都是同一个海外集团下的在中国境内的设立的外商独资加工贸易企业,皆为AEO高认企业。是否可以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如何办理?
回答:
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需要满足以下几点:1、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2、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可通过介绍集团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和部内管理系统等情况进行说明。申请加入的流程:由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递交《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因各地海关监管要求不同,建议与申报地海关做进一步确认,以海关要求为准。
保税货物的流转(2)

http://www.cpa.js.cn/ask/117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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