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部署2014年第25号)、上海海关2020年03月04日发布的 2020年第2号公告:企业通过“单一窗
提问:
《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部署2014年第25号)、上海海关2020年03月04日发布的 2020年第2号公告: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以及南惠山关2020年06月29日解读: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请问我们深圳关区保税货物进出口无纸化申报时是否可以不上传随附单证?请指教,
回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经海关同意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其他管理类别的经营单位,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请贵公司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
无纸化申报上传随附单证
http://www.cpa.js.cn/ask/115016.html
《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部署2014年第25号)、上海海关2020年03月04日发布的 2020年第2号公告: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以及南惠山关2020年06月29日解读: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请问我们深圳关区保税货物进出口无纸化申报时是否可以不上传随附单证?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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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经海关同意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其他管理类别的经营单位,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请贵公司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
无纸化申报上传随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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