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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进出口公司,受个人委托代理其进口,对外的合同以我公司名义签订,货款由委托人出资我司不垫付,由我司和报关行签订

提问:
我公司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进出口公司,受个人委托代理其进口,对外的合同以我公司名义签订,货款由委托人出资我司不垫付,由我司和报关行签订《报关委托书》报关单上的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当时是叫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两项都填报的我公司名称,海关出具关税和增值税缴款书(单抬头)后实际的税金是由委托方(自然人)出资用现金缴纳的,请问这种这种方式缴纳税款是否符合海关的规定?
回答: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代理进口税款缴纳

http://www.cpa.js.cn/ask/112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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