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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会计请问一下,今天海关总署公告的53号文件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问题是: 非医用的,是否也需要

提问:
颜会计请问一下,今天海关总署公告的53号文件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问题是: 非医用的,是否也需要进行商品检验呢? 尤其是非医用口罩(涉及一次性、KN95民用)
回答:
除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口罩应归入税号63079000。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规定,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但同时海关又印发了《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只需正常申报报关单!故HS编码6307900010目前属于法检商品,但目前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即通关单)。
口罩商检问题

http://www.cpa.js.cn/ask/108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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