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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部分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借用外债规模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是否

提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部分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借用外债规模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是否仍然有效?
回答:
在另有规定之前仍然有效。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可继续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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