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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在提取时不予税前扣除,使用时才能扣除

2014-11-04 22:14:04  来源:
【提问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收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费在提取时不予税前扣除,使用时才能扣除。


老师,请问


分录完全没有经过利润表,为什么说不予睡前扣除?使用时扣除,会计分录是怎么做的,怎么理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说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是所有者权益科目(项目),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自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已经税前扣除且存在结余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先冲减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余额,提取费用冲减完毕,再发生的安全费实际支出,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这里的税前扣除是指的所得税,所得税前扣除不用做会计分录,只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纳税调减即可。

实际使用时,扣除即可,根据相关的业务进行处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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