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4—12)甲银行持有一组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方可提前偿付。20×7年1月1日,该组贷款的本金和摊余成本均为10000万元,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均为10%。经批准,甲银行拟将该组贷款转移给某信托机构(以下简称受让方)进行证券化。有关资料如下:
20×7年1月1日,甲银行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将该组贷款转移给受让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银行收到款项9115万元,同时保留以下权利:(1)收取本金1000万元以及这部分本金按10%的利率所计算确定利息的权利;(2)收取以9000万元为本金、以0.5%为利率所计算确定利息(超额利差)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收取该组贷款本金中的9000万元以及这部分本金按9.5%的利率收取利息的权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如果该组贷款被提前偿付,则偿付金额按1:9的比例在甲银行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分配;但是,如该组贷款发生违约,则违约金额从甲银行拥有的1000万元贷款本金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20×7年1月1日,该组贷款的公允价值为10100万元,0.5%的超额利差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
分析及会计处理:
(1)甲银行转移了该组贷款所有权相关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如重大提前偿付风险),但由于设立了次级权益(即内部信用增级),因而也保留了所有权相关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能够对留存的该部分权益实施控制。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甲银行应采用继续涉入法对该金融资产转移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甲银行收到的9115万元对价,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转移的90%贷款及相关利息的对价,即9090(10100×90%)万元;另一部分是因为使保留的权利次级化所取得的对价25万元。此外,由于超额利差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从而甲银行的该项金融资产转移交易的信用增级相关的对价为65万元。假定甲银行无法取得所转移该组贷款的90%和10%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则甲银行所转移该组贷款的90%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算如表24—3。
表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