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请问老师我单位购进了一批茶叶,准备在商品出售的时候赠送给客户,购进茶叶我们有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请问老师赠送茶叶在在在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增值税:用购的商品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2\所得税:外购的茶叶送给客户,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我的疑问:茶叶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那赠送给客户还再视同销售,再计提销项税??)
【提问内容】。(我的疑问:茶叶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那赠送给客户还再视同销售,再计提销项税??)
请问139老师: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句话不要看了,与本题无关,您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
【提问内容】2\所得税:外购的茶叶送给客户,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请问老师: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不?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作为业务招待费了,不需要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