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⑴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
“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
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
“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
“收款人”和“
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
保证人、背书人”。
【提问内容】1.银行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
2.在银行承兑之前的时候能否称银行为“承兑人”?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银行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
答复:不是的,是这样进行理解的,在提示承兑之后,您就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是银行拒绝承兑付款,则这个时候就要行使追索权。
2.在银行承兑之前的时候能否称银行为“承兑人”?
答复:是的,就是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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