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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的问题

2014-11-04 22:03:32  来源:
【提问内容】

1.什么是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持票人跟承兑人是否一会事?


2.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提醒所在银行即时付款,如不提醒3日内银行自动付款这样解理对吗?


3.收款人在汇票未到期可以申请贴现,在已到期之日起10天内提示银行收款如未及时提醒过期汇票作废。这样理解对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什么是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持票人跟承兑人是否一会事?
回复: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一般就是付款人;

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持票人就是持有票据的人。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通俗的说就是能拿到钱的人。

2.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提醒所在银行即时付款,如不提醒3日内银行自动付款这样解理对吗?

回复:不是的。商业汇票是需要持票人自己提示付款的。

3.收款人在汇票未到期可以申请贴现,在已到期之日起10天内提示银行收款如未及时提醒过期汇票作废。这样理解对吗

回复: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作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另外还规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票据持有人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一般是不会消灭的,还是可以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但是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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