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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抵债和交换,描述成“视同销售”是不是不正确?应该是“特殊销售”吧?

2014-11-04 22:00:46  来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D.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应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交换等,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益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提问内容】对于抵债和交换,描述成“视同销售”是不是不正确?应该是“特殊销售”吧?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将商品用于抵债和交换增值税是特殊销售,企业所得税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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