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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为什么不从再追索权三个月的线索往

2014-11-04 22:00:12  来源:
  【例题·单选题】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6月10日A公司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银行于当日承兑,6月11日A公司将票据交付给B公司,7月10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9月12日,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9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2年12月5日之前
  B.2012年12月15日之前
  C.2014年6月5日之前
  D.2014年9月10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本题中,A公司为出票人。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时限,根据“持票人对商业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的规定,应该为2014年9月10日之前。
【提问内容】这个题为什么不从再追索权三个月的线索往前算时间呢,还是不太懂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⑴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⑵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⑶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⑸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上面提到的3个月是行使追索权的时间,而本题问的是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这个期限就是您享有票据权利的期间,只有在这个期间您才是可以行使再追索权的,而行使的时候是要在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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