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思考问题】某企业于2010年1月份购入某公司新发行的3年期、年利率为2.3%的公司债9 000万元,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10年10月末,因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卖出上述债券5 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公司应将剩余的4 000万债券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且在2010年的2个月,及其2011年和2012年不得把任何取得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假定2011年和2012年该企业资金和财务状况明显改善,故一直持有剩余的公司债券并决定持有这些债券到期,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以自2013年起将剩余债券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类。
【提问内容】在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金融资产两年内不能把所有任何取得的金融资产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么?为什么?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理解正确。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六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就是即使这期间债券或股票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条件,也不能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这相当于由于没有履行之前持有至到期的承诺而受到的一个惩罚。这是对市场的一种规范。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