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813000633200000105

2014-11-04 21:58:11  来源:
【考点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 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均已到履行期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注意】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如①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③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  —
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1)概括承受(主要原因):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
(2)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提问内容】特定承受,不理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跟概括承受是相对的概念,概括承受是债权和债务一起对外转让后造成的债权和债务的混同,特定承受是债权或债务转让后造成的混同。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