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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是否属

2014-11-04 21:58:02  来源:
  五、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注意:
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提问内容】请问: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是否属于客户变更委托?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属于。
客户变更委托,比如:2011年度是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到2012年客户委托B事务所审计了。
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比如:2011年度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不干了,请B事务所再对201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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