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请教老师:旧机动车应该算旧货,那4S店是否销售收购过来的机动车要按照3%减半征收增值税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这里的销售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指旧货经营单位经营的旧货 ,并且是适用的4%减半征收。这里的4s店不属于销售旧货的单位。
【提问内容】上面老师的回答我已经收到,4S店有销售旧机动车的经营范围,可以收购二手车进行销售,所以我认为这属于旧货的范围,在4S店收购二手车后没有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不存在抵扣税金现象,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适用税法财税2014年57号文件。不知道老师怎样的看法?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老师个人认为,这里的销售旧货指的是专营旧货单位,即其主业就是经营旧货的。4s店虽然经营范围中涉及,但只是其中的一项业务,不能称其专营单位。如果是专营单位的话是可以适用最新政策税法财税2014年57号文件。只是教材编写的时候新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是适用的还是旧政策。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