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票的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⑴表明“支票”的字样
⑵无条件支付的“
委托”
⑶确定的金额
⑷付款人名称
⑸出票日期
⑹出票人签章
【注意】与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相比
无“收款人”名称。
【提问内容】 既然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为什么确定的金额还是绝对记载事项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支票是比较特殊的。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共有六项内容:
(1)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此内容即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但是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本是绝对应记载事项,但在使用中,往往发生难以确定支票金额的情况,如果事先就确定一个固定金额,就会发生所载金额与所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给支票使用人造成极大不便。因此,《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是记名式票据,故无收款人名称记载,票据即为无效。但是,在实际中,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便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因此确定的金额是属于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但是可以授权补记。所以支票的金额是可以授权补记的绝对记载事项。
【提问内容】教材明确写着“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这里说两项授权补记的事项都是必要记载事项,但是老师说收款人名称不是,到底是不是?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支票
绝对应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此内容即为无效;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对于收款人的名称,属于绝对记载事项的,但是可以授权补记的。
您再理解理解。
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