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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19700010100000110

2014-11-04 21:49:21  来源: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3)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提问内容】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  不理解  请举例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
比如:第一、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第二、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如果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是基于纳税人方面隐瞒事实或报告虚假作出的,则对纳税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第三、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已作出某种纳税行为。也就是说,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表示的信赖,但没有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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