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应用举例:
(1)购物中心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提问内容】请问混业和兼营的区别是?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混业经营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
同一个税种的混合,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兼营:纳税人所经营的范围包括两种业务,有销售业务,也有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业务,但是两者是独立的,不能作为“一”项业务看待,由于其经营的是两种独立的业务,使得购买者是对应业务而相互独立的,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不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是分开的,故一般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者。比如是纳税人既销售货物给A企业,又对B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这个属于兼营行为,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也就是兼营要
征收两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