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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汇编电子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35讲 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2014-11-04 21:46:42  来源:
【提问内容】扣押财产为什么不属于保全措施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按照下面的总结理解一下。
《税收征管法》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应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未到纳税期的纳税人,纳税机关有根据认为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必须首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即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财产,纳税人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扣划存款、拍卖、变卖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在这种理解下,税收保全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前置程序;
第二种情况是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针对的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是未到纳税期限但是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已到期不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到期不纳税的纳税义务人来说,税务机关无须在其未到期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可以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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