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以货易货合同,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60吨钢材,但合同并未列明钢材金额,国家牌价为每吨0.5万元;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提供价值40万元的设备。则甲乙两个公司合计应纳印花税()元。
A.90
B.420
C.210
D.3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双方合计应纳印花税=(60×5000+400000)×0.3‰×2=420(元)
【提问内容】
请问现在“国家牌价”还存在吗?为什么不用40万元的市场公允价?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国家牌价”现在还存在的。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60吨钢材,合同中并未列明金额,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市场公允价值为40万元是乙公司提供设备的市场价格,并不是甲公司钢材的市场价格。
张家港考试网声明:
(一)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