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进口融资租赁用设备一台,进口价1,500,000元,报关进口时海关征收关税200,000元,增值税340,000元,分别取得海关关税完税凭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价款、税款均已支付。
[会计分录]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的关税可以抵减销售额,抵减的销售额为=200,000÷(1+17%)=170,940.17(元)。
借:固定资产 1,670,940.17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29,059.83
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00
贷:银行存款 2,040,000
【提问内容】(13),是不是进口关税都是这样抵减销售额?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情况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