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甲企业根据合同向乙公司发货1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000元。双方协商含税运费2000元由乙公司承担,但承运部门(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甲企业。当天甲企业办妥托收手续,要求乙企业支付款项共计119000元。甲企业该笔业务应纳的增值税为( )。
A.17092.40元
B.17200.00元
C.17290.60元
D.17340.0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100×17%+2000÷(1+17%)×17%–2000÷(1+11%)×11%= 17092.4(元)。运费仍由购买方承担,但运费发票是开具给销售方的,所以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甲企业应将2000元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同时甲企业支付运费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提问内容】老师,这里不懂,
1000×100×17%+2000÷(1+17%)×17%–2000÷(1+11%)×11%= 17092.4(元)
1000×100×17%这里面不是含有运费2000的吗?为什么还要 +2000÷(1+17%)×17%?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1000×100×17%这里是甲企业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不包含运费的。运费是甲乙双方协商乙公司另外支付的。您再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