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提问内容】土地使用税是按权证取得时间纳税,还是交付使用次月起,那么装修时间算在纳税期间里吗?就是说交付以什么为判断标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装修时间的。房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属于房屋交付的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即使交付,不能视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