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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移动课堂 【强化提高班】刘 丹(2014年) 第04讲 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

2014-11-04 21:42:14  来源:
  (三)税收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
  (6)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7)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问内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税及房产税分别是多少?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财税[2008]24号文件 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
  (一)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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