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
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
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提问内容】为什么纳税人因经营地的迁移而要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不属于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情形里明明有改变住和经营地点的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谢谢老师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才进行变更登记,对于改变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则要进行注销登记,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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