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一企业内部研发无形资产成本12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税计税基础为1800万元。如何理解“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历史成本。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如果符合税法加计扣除的条件,则由于税法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即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15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理解①:“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确认无形资产时的分录是: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此分录中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而不是说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摊销、减值等原因必定会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②:之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不影响利润和应交所得税,所以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对应科目就不应当是所得税费用。又由于它不是合并业务,对应科目也不能是商誉;又由于它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所以对应科目也不能是资本公积;那么对应科目只对是无形资产本身,分录是: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无形资产。
由于这一分录中减少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从而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同时这一分录中贷方的无形资产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了,又产生了新的暂时性差异,这又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进入一种无限循环,所以,这种情况下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如果是仅仅因为税法加计扣除造成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时,不确认所得税影响;如果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摊销方法、预计净残值等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法处理方法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是后续计量时,计提了减值准备的,也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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