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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摊销

2014-11-04 21:28:51  来源:
【提问内容】

请问老师:


    我公司开办费金额巨大,是否可以将开办费做为长期待摊费用,在3年以上摊销?


    在筹建期间建设固定资产项目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项目发生的报告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要票据真实合法,可以全部作为开办费。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开办费用中核算。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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