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3年10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提问内容】
第四问中,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不是应该按照百分之四减半征收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如果是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摩托车,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自用后再销售就按17%的税率纳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