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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995400020500000118

2014-11-04 21:22:21  来源: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提问内容】

如果一张支票在2013年6月5日由A开出给B,B将其背书转让给C,c在6月15日请求银行付款,银行拒绝,那么C将会有6个月的追索权,要是C在12月1日向B追索,B在12月15日清偿,那么B则向A追索,这个时候由于是支票,那么从开票日算起,只有6个月,也就是12月5日就到期了,这种情况怎么算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题不能从“再追索权“去考虑,因为A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所以B公司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出票日起6个月,即2013年12月5日之前。
这道题要看清楚A出具的是支票,另外B向A行使追索权,是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而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应该理解为在支票的有效期限内行使再追索权的,所以B公司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出票日起6个月,即2013年12月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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