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
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提问内容】老师 您好!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要用调整后的利润呢?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这里
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的处理,也就是最终控制方与子公司合并的时候是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那么最终控制方认可的就是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所以其在计算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时候应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所以是需要进行调整的,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时候,是按照相对于最终控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基础确认的,而最终控制方认可的是调整后的净利润,所以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时候也是用调整后的净利润进行确定。
【提问内容】老师 那这算是一种制度的规定吗?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以这样理解,在计算过程中都需要这样处理。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