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
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提问内容】老师您好,请问(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不高于75%。与(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应如何区分理解,我有点混淆,请指点,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2)意思是说在经过收购或合并的重组后,其中重组的部分股权占所有股权比例要在75%一下才行。
(4)指的是重组对价中所支付的所有金额当中,在注入资产的同时,以股票股权为支付额不能小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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