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单选题】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3年6月25日之前
B.2013年8月15日之前
C.2013年9月15日之前
D.2013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本题不能从“再追索权“去考虑,因为A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所以B公司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出票日起6个月,即2013年12月5日之前。
【提问内容】题目是支票,如果出票人开具的是商业汇票,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的再追索权是票据到期日起2年?如果是银行汇票、本票,是出票日起2年?是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
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而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的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您再理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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