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税务师 > 税法(Ⅰ) >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19700000100000104

2014-11-04 21:04:02  来源:
第四章消费税:(1)增加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的规定;(2)增加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与加价出售的不同处理;(3)明确了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4)增加了从量征收已纳消费税抵扣的计算;(5)补充了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消费税;(6)调整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
  第五章营业税:(1)新增一些免征营业税的劳务,如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2)起征点: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3)自2013年8月1日起,除铁路运输业外的其他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如广告、播映)在全国范围内营改增。

【提问内容】

老师


   您好!我是初考生,我现在开通了税一、税二的培训班,刚听您这样讲我现在是不是应该把税务代理实务也报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现在时间还很充足,您可以同时进行税法一、税法二和税务代理实务的学习,也要结合您自身的条件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税代与实务结合的比较密切,建议您多学习。祝您学习愉快!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