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1】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多选第48题)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B.《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C.《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D.《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行为的性质。《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即规划局对刘某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罚决定,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则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而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提问内容】d,对吗?它不是强制执行的,属于催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D说法是正确的,这里已经说明是催告,催告属于强制执行前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