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介绍
会计资讯
税务网校
会计实务
证券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资格
统计从业
审计师
会计从业
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初级职称
造价师
职称英语
中级职称
内审师
注册税务师
高级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美国CPA
会计事务所
会计求职招聘
ACCA
会计代理记帐
会计培训
继续教育
首页
>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1007800020600000116
2014-11-04 21:01:51 来源: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
10
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开户银行
”不予受理,“
付款人
”不予付款。
【注意】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问内容】
【注意】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请问老师,这里的付款人指的是哪方?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祝您学习愉快!
相关内容推荐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845000100600000203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845100030400000115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845000101300000304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845000030100000106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845000030100000107
最新更新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1007800020600000116
老师,我买了税法的移动班,没有网课可以
难道不是“所有单位”而是“一般”、?
为什么不把利润算进去
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
江苏会计网
苏州会计之窗
南京市会计管理网
无锡会计网
徐州会计网
常州会计网
南通会计网
连云港会计网
淮安会计网
盐城会计网
扬州会计网
镇江会计网
泰州会计网
宿迁会计网
昆山会计网
张家港会计网
常熟会计培训网
江苏会计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