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自出票日起6个月,可是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就有6个月了,而行使再追索权还有三个月呢,这两个追索权加起来就有9个月了,不是已经超过了权利时效6个月吗?请问老师,这个是怎么理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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