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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1007800020500000116

2014-11-04 20:57:09  来源:
【注意】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提问内容】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自出票日起6个月,可是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就有6个月了,而行使再追索权还有三个月呢,这两个追索权加起来就有9个月了,不是已经超过了权利时效6个月吗?请问老师,这个是怎么理解的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个日期就是按照这个计算的,他们的权利就是按照这些期限来计算的,如果超过时效的话,持票人还是得不到应有的票据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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