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1006300030800000105

2014-11-04 20:50:50  来源: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②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③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3)进口→报关地海关
  【注意】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提问内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若是增值税,开出红字发票即可吧?是否也需要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冲抵销项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在未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之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祝您学习愉快!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