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尔曼法案颁布于1880年,是反托拉斯最主要的工具。该法案的第1条和第2条是法案的核心内容。
第一条规定:“任一合同,结成托拉斯或其它形式的合并,或者共谋,旨在限制各州之间以及与外国的商业贸易,据此可宣布为违法”。
简而言之,第一条禁止的是限制贸易的行为或企图。违法主体可以是几个人或公司一起操纵价格或划分市场,以达到反竞争的目的;也可以是单一主体。
限制贸易分为两种:水平限制和垂直限制。水平限制是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例如制造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批发商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水平限制的例子包括市场划分、价格操纵(方便面,重庆火锅)、联合抵制等。垂直限制是具有买卖关系的人之间的协议,例如产品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达成某种协议。垂直限制的例子包括限制销售或转售的价格、地点、领域、客户,搭配销售协议和排它性贸易合同(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州界之间或与其它国家之间进行垄断、试图垄断或与其他人合谋垄断,据此可宣布为违法"。
简而言之,第二条禁止的是垄断的行为或企图。在违法主体上,工会、农业合作协会、渔业组织和出口贸易协会享受一定的豁免。
您结合下面这个网址来理解一下。
请详见 http://ophelia.blog.esnai.com/archives/2006/5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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