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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移动课堂 【基础学习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浙江)2014下半年 第06讲 增值税征收管理、营业税

2014-11-04 20:45:48  来源:
  (九)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意】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问内容】你好,老师。我想问你这个课件录制的时间是上半年吗?适合用十月以后的考试吗?因为我听说浙江十月后考试提纲有很大更改。你讲的营业税中邮电通讯业在我的书中也营改增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浙江下半年采用的是新大纲,
您听的这个课件是老师刚录制的课程,适用于新大纲考试的。

对于营改增,考试时具体看题目的要求,如果写明了营改增,那么就按照营改增来处理。
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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