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11·计算题】2013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70万元;商品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03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3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金额=3÷3=1(万元)。
借:财务费用1
贷:其他应付款 1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0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51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1
贷:其他应付款 1
借:其他应付款 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51
贷:银行存款 120.51
【提问内容】老师,你好,那我问一下实务中这题其他应付款中的100万,作不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税法是认可收入的,因此如果是以销售收入为依据缴纳的税费,则是应当包含该部分的。
祝您学习愉快!